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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州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4-28 09:55:34   点击率: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州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
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工委、管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经州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州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关于加强全州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涵盖州内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本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提出的要求,也适用于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联络员、工作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家风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既严以修身,又严格要求家属遵纪守法,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法利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方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包括在异地注册后,再回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
  2.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担任商家企业的顾问或其他聘任的商业职务。
  3.不准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
  4.不准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地方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务。
  5.不准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特产等。
  6.不准违反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身边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要忠诚组织、扎实工作,细心服务、甘于奉献,主动接受领导、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忠诚、担当、干净,严守党纪国法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政治坚定,坚持原则。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坚决贯彻州委决策,当好领导干部的参谋和助手,维护领导干部的形象;领导干部如有违规行为要敢于提醒、忠言直谏。不得有同党中央、省委和州委相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放弃原则做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得为领导干部安排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尽心尽责地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工作技能或驾驶技术,及时、准确地完成领导和组织交办的任务。不得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党政事务,特别是干部选拔和人事安排;不得未经报告擅自处理应由领导干部本人处理的公务;不得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或答复问题;不得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带个人意见;不得听信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得以偏概全,向领导和组织报喜不报忧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3.保守秘密,慎言慎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随同领导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要维护团结,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特别要十分注意维护领导机关之间、领导同志之间的团结。不得传播、泄露领导干部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不得打听、传播、泄露组织尚未正式作出决定的问题;不得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擅自复印、摘抄;不得以知密为资本而自我炫耀。
  4.谦虚谨慎,甘于奉献。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处理工作公道正派,与人交往平和朴实;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淡泊名利。不得有衙门作风,对下级机关和干部颐指气使、盛气凌人;不得乱拉关系,搞团团伙伙;不得在下基层时提特殊要求,搞铺张浪费。
  5.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防微杜渐,模范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干部的名义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和履职;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参与应酬活动;不得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与领导干部职权有关的工程项目承包和物资采购活动;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接受或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用占用各种设备。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2.随时了解掌握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社会交往及其他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3.主动向组织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向组织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家属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子女出国留学、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家属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等情况;本人个人报告事项要求的内容以及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涉及亲属的其他重要事项。
  4.把好家庭关、亲情关,对配偶、子女等家属的不正当要求,要严肃批评;对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严禁徇私袒护,充当他们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长期失察或知情放任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他们执行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负督促检查责任,如有违犯上述规定的事实发生,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适时安排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道德素质,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生活上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全身心投入工作。
  2.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直至晋级;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犯有错误以至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国法严肃处理。
    4.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职称)晋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人不得要求领导和组织给予特殊照顾,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指使组织人社部门在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时降低标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收到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纪委、州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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